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确保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,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,着力营造和谐、稳定的校园环境,现结合相关规章制度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机动车管理
第一条 执行车辆凭证入校制度,任何无证无牌车辆禁止入校。
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,办公室报保卫处备案后,可直接进出学校。教职工车辆,需各二级学院、部门向保卫处申请,备案后可进出学校。
第三条 来访公干车辆进校时,在门卫换证领取《临时车辆出入证》,做好登记,出校门时归还出入证。
第四条 严禁学生车辆及出租车入校。特殊情况(接送病人、运送重物等)需主动说明,经门卫执勤人员报学校保卫处同意后可进入校园。
第五条 驻校单位需所属二级学院、部门向保卫处提出申请,备案后可进出学校。
第六条 食堂、超市、物业公司等外包服务单位工作人员车辆,必须由后勤管理处向保卫处提出申请,备案后方可进出学校。
第七条 外来送货车辆在学校规定时段禁止进入,即每天上午7:50-11:50、下午13:50-16:50。送货车辆的信息由其职能部门审核后向保卫处备案,备案后进校必须在校西门警卫室登记换证后方可进校,其他校门禁止通行。如遇校门管控,按照学校校门管控要求执行。
第八条 到校内执行任务的环卫车、消防车、警车、押钞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入学校时,经向门卫说明情况后,可不办理换证手续即予放行。
第九条 运输仪器设备、建筑材料、课桌椅以及其他物品驶离学校的车辆,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,出示学校相关部门(或个人)的证明后方可离校。
第十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,缓速前行,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,禁止鸣喇叭。严禁超车,在遇到学生上下课高峰时,机动车应主动避让,严禁与学生争道。
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,驾驶证必须年检有效,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。严禁逆道行驶,严禁超载或病车上道。
第十二条 基建和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,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,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。
第十三条 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(特种车辆除外)。
第二章 非机动车管理
第十四条 禁止无证、无牌或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得的非机动车辆进入学校。
第十五条 骑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,骑车人须下车推行。
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辆,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,必须按学校规定,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、场地,严禁乱停乱放。
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进棚后必须自行加锁,整齐停放,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。
第十八条 电瓶车充电需要在学校规定的场所进行,不得在任何非规定区域进行电瓶车的充电,电瓶车锂电池不得进入室内充电。
第十九条 骑车行驶中,不得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骑车,不准扶车并骑、相互追逐。
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需靠右通行,不得占其他行驶车道,禁止驶入行人区域。
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后,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。
第三章 违规处理办法
第二十二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,应自觉服从管理,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,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,由交警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,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 保卫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,责成门卫按章办事,责任到人。
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者,对停车走人等无视校园管理规定的,加锁暂扣,等待处理(必须学习校内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领取车辆,严重违规者除学习规定外,还须要求其交纳取证费用,并交公安机关处理)。
第二十五条 购货食堂、超市对送货车负有安全管理全部责任。凡是送货车在校园肇事的未经学校准许一律不准出校,根据肇事情节追究车主和购货食堂、超市经营者责任。
第二十六条 任何车辆进出校园,必须遵守学校车辆管理要求,在规定地点停放,如出现车辆爬上路牙、碾压草坪,电瓶车违规充电、非机动车驶入人行区域等情况,由学校秩序维护单位按规处罚。
第二十七条 任何车辆不遵守学校机动车辆行驶要求的,保卫处有权禁止其车辆进校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