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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

作者: 来源:党委保卫部、保卫处 日期:2024/03/21 13:48:41 人气:85

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,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,避免学校资产损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公安部61号令》等消防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 

第一章  消防安全组织

 

第一条  校长(法人代表)为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,各二级学院、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。

第二条  学校成立业余消防队(主要由消防设备管理员、电工及负责消防的部门负责人组成),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。

 

第二章  消防重点部位

 

第三条  学校保管室、档案室、图书馆、计算机房等为重点消防部位,该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,不准吸烟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,必须事先经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保卫处同意,并制定安全措施,明确三定(定人、定岗、定责)职责后方可动用明火。

第四条  学生宿舍内,严禁焚烧废纸、杂物和动用明火照明,严禁使用电热器具,严禁在宿舍内烧煮食物。

第五条  保管室、档案室不得使用火炉、电炉等明火取暖。

 

第三章  用电管理

 

第六条  电工、电焊工应经消防安全培训,持有培训合格上岗证。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、线路,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。

第七条  配电间及电器设备周围保持整洁、干净,不准堆放杂物和栽种高杆植物、藤类植物。

第八条  非工作需要,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。凡因工作需要的烘箱、电炉、电烙铁等,必须放在不燃基座上,做到专人负责,严格管理。

第九条  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,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。

第十条  各类实验实训室、计算机房、文印室、图书资料室等一切电器设备在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。

 

第四章  化学物品管理

 

第十一条  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要做到“三专双锁一定”(专人管理、专人储存、专人使用,库房钥匙双人双锁,定量领取),装运、储存、使用这类物品的人员须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。

第十二条  化学危险品,必须严格执行领用制度,使用后剩余部分应按时交回入库,严禁乱倒、乱泼、乱扔。

第十三条  仓库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,库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,库房保持干燥、通风,通道畅通。

第十四条  涉及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、调换,须报保卫处备案。

 

第五章  建筑消防管理

 

第十五条  凡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及因教学、生活需要搭建的各种建筑物,不得擅自变动固有的消防设施。确因工作、生活需要,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报消防审核后方可进行,不得影响原有的消防功能。

第十六条  任何部门未经学校许可,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原有建筑物,不得擅自变动固定的消防设施。确因工作、生活需要,经学校同意并报消防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,不得影响原有的消防功能。

第十七条  校园道路、建筑物楼梯等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,不得非法搭建、堆放杂物。

 

第六章  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

 

第十八条  消防联动报警控制箱柜、消防加压泵房及消防管网等关键消防设施,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消防系统操作员,并定期检查维护,确保学校消防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。

第十九条  室外消火栓、消防接合器等固定消防设施应落实专人管理制度,对灭火器等非固定消防器材应由保卫处进行购置和配备,统一进行更换。

第二十条  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所属范围内设置的消防设施,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养,防止损坏和遗失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方,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随意挪动。消防器材非火警、火灾不得动用,因灭火需要而动用的消防器材,事后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。

 

第七章 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

 

第二十二条  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,提高消防安全知识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学校每年要对义务消防队员培训1至2次,每年11月份为学校消防安全月,集中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教育。

第二十四条  进入实验室、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,学生实验实训要有指导老师在场。

 

第八章  检查与整改

 

第二十五条  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部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,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每逢重大节日和学期结束前后,学校应组织人员对全校消防安全进行检查。主要方法是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,查组织落实、制度执行、火灾隐患、消防设施等情况。

第二十七条  保卫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,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,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、部门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。有关二级学院、部门应尽快整改隐患,并将整改情况报保卫处。

 

第九章  奖惩制度

 

第二十八条  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,学校给予表扬奖励。

第二十九条 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公安部61号令》和《江苏省消防条例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,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三十条 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